关于夜大、函大学籍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为保证我校夜大、函大教学的正常秩序,提高教育质量,参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成人学生的特殊性,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:

第一条 凡自愿参加我校函授、夜大学习,通过成人高考而取得入学资格,按时办理报到注册者,方能取得我校成人学生学籍,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者;一经查实,即取消学籍。

第二条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,第一次面授时携带学生证到学校报到,注册缴费,第一次面授结束后无故逾期未注册者,必须交纳注册费。

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其成绩记入学生档案。

1.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,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制 ( 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 ) 计分。学科总评成绩按平时测验、作业占 15% 、期中考试占 20% 、期末考试 65% ,折算评定,考查成绩,结合学生平时自学、完成作业、听课和实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。

2. 缺做实验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,在未补齐作业和实验之前,其考试成绩无效。

3.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,但视其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。

4. 实在困难,无法坚持面授学习的函授、夜大学生,可提交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,可在家自学但必须按时到校参加课程考核。

5.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视其认错态度决定毕业前能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考试作弊的,给予纪律处分,并在学生成绩总表上注明 “ 舞弊 ” 字样。

6. 毕业前补考不及格,或最后一学期课程考试舞弊及学习期间有二次以上 ( 含二次 ) 舞弊行为者,作结业处理,并延迟一年毕业。在结业离校后,半年以上,一年以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回校参加补考一次。成绩及格,达到毕业程度,可换发毕业证书。若仍不及格,则再无补考资格。

7.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,准予补考两次,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第一次面授前二天内进行。第二次在毕业前二周内进行。记分时分别注明 “ 补考 ” 和 “ 第二次补考 ” 字样。

8. 毕业班级补考时间:三年级学生第 1 ~ 5 学期,经补考仍不及格课程的补考,安排在第六学期的第一次面授前进行;第六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,安排在毕业前进行。

第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考核成绩及格,准予升级;经补考仍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,可随班学习;经补考,本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,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,在交纳每门不及格课程费 200 元后,准予跟班试读;在试读期间, ( 一学期 ) 又有两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,作退学处理;凡一学年和各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。退学处理的学生,不给正式学籍,允许试读一年,经本人申请,学校审查同意,并交纳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费 200 元,由学校指定教师辅导并再次安排补考,及格者准予插班学习。

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降级一次。

第六条 未到成教函授部办理请假手续,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期终考试者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七条 补考 ( 含缺考 ) 的学生 ( 除补考之前已办理好免交补考费手续 ) ,一律按规定交纳补考费。

第八条 凡未参加学期正常补考者,除自动放弃一次补考资格外。毕业前补考时,需多交纳补考费。

第九条 凡未参加毕业前补考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学、转专业:

1.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;

2. 函授转夜大、夜大转函授;

3. 毕业年级的学生。

第十一条 凡因病或其他原因,不能坚持学习者,可申请休学,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申请复学。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。若无相近专业不能复学者,学校只能发给肄业证书。无正当理由者,不得擅自休学。凡一学期内未办理休学手续者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对在学习期间请人代考一次的学生和帮人代考一次的学生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延迟一年毕业。

第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请人代考的学生和两次帮人代考的学生,或一次请人代考 ( 帮人代考 ) 而又有一次以其它形式作弊的学生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十四条 转学、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 3 月份和 10 月份办理。

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,有违纪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,分别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对被本单位开除公职的或劳改判刑者,学校立即取消学籍。

第十六条 对学习态度端正,思想品质及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,在学年评选时可评定奖学金,并同时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,毕业班级可评优秀毕业生。

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表现和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,学生处分材料毕业时不能取出,表现好,认错态度深刻者,毕业前可取消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各科考核成绩及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经补考,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

结业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补考,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,不及格的,不再给予补考机会。

毕业时间以发证书时间为准。

凡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,可发给相应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。学习期满三年者,可开具 “ 毕业证明书 ” ,证书由学校印刷,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,贴本人免冠近照,盖学校印章,并编号 “ 毕业证明书 ” ,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。